1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、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。
2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,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。
3、托儿所、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;托儿所部分因布置在一层。
4、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。
5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①活动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.6m;
②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.9m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,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,不应低于0.9m;
③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.8m的部分,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;
④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。
6、活动室、寝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,门净宽不应小于1.2m。
7、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。
8、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①距离地面1.2m以下部分,当使用玻璃材料时,应采用安全玻璃;
②距离地面0.6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;
③门的双面均应平滑、无棱角;
④门下不应设门槛;
⑤不应设置旋转门、弹簧门、推拉门,不宜设金属门;
⑥活动室、寝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,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;
⑦门上应设观察窗,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。
9、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外廊、室内回廊、内天井、阳台、上人屋面、平台、看台及室外楼梯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,栏杆应以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GB50009的规定。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,且净高不应小于1.1m。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.11m。
10、距离地面高度1.3m以下,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,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;墙面、窗台、暖气罩、窗口竖变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。
11、楼梯、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①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;
②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,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,其高度宜为0.6m;
③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.13m,宽度宜为0.26m;
④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;
⑤幼儿使用的楼梯不采用扇形、螺旋形踏步;
⑥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;
⑦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。
12、幼儿使用的楼梯,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.11m时,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滑措施。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.11m。
13、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,当有高差时,应设置防滑坡道,其坡度不应大于1::1.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、管道、消火柱箱、灭火器、广告牌等突出物。
14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下面表格的规定。
房间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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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廊布置(单位: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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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间走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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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面走廊或外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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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用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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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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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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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、供应用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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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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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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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、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蓬,雨蓬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.5m以上。
16、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.3m,并侧面临空时,应设置防护措施,防护措施净高不应低于1.05m。
17、活动室、寝室、乳儿室、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下面表格的规定。
房间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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净高(单位: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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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室、寝室、乳儿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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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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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功能活动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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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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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、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。